|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、、 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、、、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(1989年6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2号发布) 第一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,,,,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,,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,,,,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,,,,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,,,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,,,扩展销路,,,促进生产。。为了管好体育广告、、赞助收入的资金、、、、物品,,,保证其合理使用,,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,,结合体育实际,,制定本规定。。。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,,是指凡为国际、、、、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、、器材、、、、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,,,,均属体育广告。。。。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;印刷品广告;实物广告;冠杯广告;冠队广告。。所称的体育赞助,,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、、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、、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。。。。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,,,,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、、、训练局、、、、运动学校、、体育场馆、、、、科研所、、、、新闻单位、、、体育服务公司等;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“全国”或“中国”的单项体育协会。。 第四条 体育广告、、、、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 (一)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、、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,,,应在国家政策、、、法规许可范围内,,,本着自愿互利原则,,,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。。禁止向企业摊派。。 (二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、、、、赞助收入,,,,归本单位、、协会使用,,,,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,,,,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。。 (三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广告、、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,,严格遵守国家财政、、、税收、、物价、、、、金融政策和法规。。。 (四)凡直属公司、、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合作,,向国内外组织的重大赞助、、、、广告活动,,,,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,,,,按5::5分成。。特殊情况的,,,双方另作协商。。。。 第五条 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 (一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举办国际、、国内赞助比赛,,,要落实经费来源。。。。其收入主要应用于该项活动的竞赛和接待费用。。。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,,反对铺张浪费。。如有节余,,,可留归主办单位用于发展该项目的事业,,并可转结到下年度使用。。。。 (二)举办国内赞助性比赛的赛区,,加设有比赛奖金的,,,,原则上按国家体委(87)体综办字15号文件规定::个人名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元,,,参赛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元。。超过上述金额以及各区发的其他任何费用,,,,参赛的运动队均应报告本单位领导,,,,以用于抵顶该运动队外出参赛的旅差费开支,,,如仍有节余,,由单位领导掌握处理。。。。 (三)赛区发给运动队的旅差费、、、住宿费、、、、伙食费等,,,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该队支出。。。 第六条 赞助单项体育协会、、运动队的经费管理 (一)体育赞助者提供的赞助,,,应用于弥补受赞助的运动项目的训练经费的不足,,,以及添置训练、、、科研、、消除疲劳等设施和外出比赛、、、训练的旅差费、、、、营养品补助等开支。。。。当年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。。。 (二)运动队在国际重大比赛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,,,,有关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如因此给予一次性奖励,,运动队应向单位领导报告。。。奖励的分配,,,,原则上尊重赠予者的意愿;也可由有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体育协会决定,,,,部分发给个人,,,,部分留作该队或单位的集体福利,,,奖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,,,可以用于改善训练条件,,,增添体育设施,,,,但须由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队主管单位提出安排计划,,报国家体委审批。。。。 凡单位领导人收到类似奖励,,,,本人必须向国家体委报告,,,由国家体委核批。。。。 第七条 赞助物品的管理 (一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仪器、、设备、、、、车辆、、器材、、、、文物以及价值在200元以上属固定资产的物品,,,,应造册登记,,,,提出本单位留用或上缴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。。。该类物品应入本单位财各部门固定资产帐。。 (二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外商广告服装以及为参加奥运会、、、亚运会、、、国内举办全运会等大型活动,,厂商提供的广告性服装、、装备等赞助物品,,均统一由单位物资器材部门管理,,切实建立物资帐和相应的使用制度。。。。 (三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一般性消耗物资,,由单位、、、协会领导掌握使用,,,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,,,并设收付登记帐。。 (四)所有赞助物资,,,,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许作为商品出售。。 第八条 体育广告、、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(一)体育广告、、、、赞助收入的合同、、协议,,应报本单位则务和有关器材物资部门。。。其收入均须纳入各单位财会部门分户立帐,,,专款专用。。定期公开收支帐目,,,年终向国家体委编报收支决算。。各单项体育协会无财会人员的;均不能开立帐户,,,,不能自行转移到其他单位分散管理,,,,也不得设小金库或变相小金库。。。 (二)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、、财务制度和财务手续,,建立支出审批制度。。。尤其是重大活动的经费支出,,要事先提出预算,,,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,,,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;活动结束,,要编报专项决算。。。。 (三)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为赞助性收支帐册、、、、单据,,应按照会计档案要求办理,,,,以备接受上级财务部门、、审计部门监督检查。。。。 (四)体育新闻出版单位组织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的收入,,,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支,,以收抵支后为结余,,,,纳入营业外等有关收入。。。 第九条 协助组织联系广告赞助收入的个人,,,,不得从收入中得提成或回扣;但组织收入的单位、、、协会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正常开支,,,可予报销;对有较大贡献人员视情给予适当奖励,,,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。。。。 第十条 个人从体育广告、、、赞助活动中获得一般性奖励和劳务性收入的,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处理。。。 第十一条 在开展体育广告、、、、赞助收入活动中,,,违反国家财政、、、税收、、、、物价、、、、金融政策、、、法规的单位、、、协会及其责任人员,,,,按国务院发布的《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》处理。。。。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,,根据事实和情节,,,给予行政处理。。。。 第十二条 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、、、各单项体育协会,,,,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,,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审批。。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。。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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